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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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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公益金; 4. 支付优先股股利;
  5. 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 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 现金; 2. 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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