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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员工被电死为何赔1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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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是,不是每一起事故都能获得如此高额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广泛存在。
01 家属的议价能力是核心
据了解,在北京近年来的类似案件中,死者最高获得70万元左右的经济赔偿。2006年,河南一女大学生被广场喷泉冲穿阴道,冲断肠子,索赔18.9万元,最后仅获赔2万多元。2008年,江苏一男子酒后不慎跌入广场喷泉池内,触电死亡。经历2年多的谈判,最终死者家属获得58万元赔偿。而这起事故的赔偿金显然已远远高出了以上的数字。在本案中,家属在谈判方面具有哪些优势呢?
首先,赔偿的前提是,事故责任已明确在园方。据北京市安监部门的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喷泉未加装漏电保护器。事故造成一人、两狗死亡,情节严重。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家属方面有人专门负责谈判。据彭伟的一位家属说:“一直是彭伟的叔叔在和酷迪(责任方)谈判。”在追悼会的现场,彭伟的叔叔对《法制晚报》的记者说:“就是希望给活着的人一些精神补偿,毕竟生活还要继续。”既然说是“精神补偿”,也就没有什么一定的标准了。
此外,央视员工为救爱犬身亡的新闻,一开始就处于舆论关注的中心,这给园方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加上彭伟生前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一些栏目组工作过。事故发生后,彭伟的同事相继以不同形式在微博上、网站上发布纪念文字。彭伟央视同事,著名主持人张泉灵就在微博写道:“26岁,刚结婚。今天办公室里气氛格外凝重。扼腕叹息之余,想想儿子以前总爱摸各种喷水池的水。无比后怕。”在这种舆论氛围下,作为一家经营性企业,如果不能高额、高效地完成赔偿,企业信用将受到更大损失,甚至于无法重新开业。
02 “同命不同价”广泛存在
回顾近年来国内公共场所的意外事故,赔偿数额差距可谓悬殊。大型事故的赔偿标准不一,如2010年伊春空难,赔偿标准为每位遇难者96万元人民币。而在“7·23”动车追尾事故中,遇难者获赔91.5万元。普通的公共场所事故的赔偿金从几百到上万不等。
在本案中,由于家属占据谈判优势,加上事故方主动配合,赔偿得以顺利完成。但普通的瓜农、小贩恐怕难有这种谈判能力。除此之外,同样的事故,同样是一条人命,只因死者户口性质的不同,赔偿标准也会大相径庭。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这种忽略城乡人口流动现实,刻板地以收入区分的做法,必然会伤害许多农民工的利益。而问题的根本在于,建立在收入基础上的“同命不同价”,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毫无公平可言。
发表于 2013-8-2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梦
发表于 2013-8-2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国情。
发表于 2013-8-2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被分等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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