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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统计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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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厂)在工伤统计、工伤认定工作上的总体要求、具体标准、工作原则及考核办法。
1.2本标准适用公司(厂)下属各单位(子公司)。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3国务院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定义
3.1工伤统计:工伤统计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本企业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进行统计,以报表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3.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企业或个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属地政府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对申请工伤者做出给予认定或不给予认定的决定。
4.管理职责
4.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厂)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是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工伤管理副职是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4.2安全环保部公司(厂)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管理责任部室,直接负责工伤认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申报工作;负责公司(厂)工伤管理考核工作及工伤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同时负责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4.3各单位、部门生产副主任是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各单位安全员是工伤认定和工伤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伤资料的收集、工伤事故的初步调查取证工作。
5.工伤认定工作原则、内容与方法
5.1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则
5.1.1工伤认定的管理,必须以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办事。
5.1.2工伤认定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5.2工伤认定的内容
5.2.1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环保部工伤管理专干负责工伤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申报工作。
5.2.2工伤认定资料包括以下内定:工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医疗诊断书、工伤职工个人身份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登记表)、《工伤事故备案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通事故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本人驾驶执照复印件)等。
5.3工伤认定的时效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通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必须在72小时内向省医疗工伤保险局作出书面报告,3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申请并完成认定工作。
6.工伤统计工作的内容与方法
6.1工伤统计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工伤管理专干和工伤档案管理员负责,每月初编制上月工伤事故报表,报公司(厂)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同进上报湖南有色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6.2统计报表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伤人数,受伤程度,事故类别,百万工时伤害率,百万工时死亡率,事故未遂率等。
7.工伤认定统计工作的考核
7.1工伤认定统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把工伤认定工作当盛开项重要内容来抓,积极配合安全环保部做好这项工作。
7.2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认定统计工作的考核,凡因单位原因而影响职工工伤认定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安环部在年终考核中将进行考核。
发表于 2013-9-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具体的工伤统计分类,哪些视为工伤,哪些不可以报工伤?应该还要补充完善一下,然后改为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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