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指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指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