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重机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地面松软不平时,支腿应用垫木垫实;起重机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 起重机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无松动; 5) 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 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在怠速运转3~5min后中高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C时,方可开始作业。 4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5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6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7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8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9 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0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11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至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12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3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4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5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16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17 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18 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19 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