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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明确要求不论中央或市属等企业,都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比例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通知明确要求;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仍应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同时还要求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对不落实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将给予处罚。特别规定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中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或者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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