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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级别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3)爆破拆除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人员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亦应持证上岗。
(4)购买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进行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5)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要向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派专人进行押送。
(6)爆破器材的临时保管地点,必须要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8)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有必要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预拆除施工可以减少钻孔和爆破装药量,清除下层障碍物(如非承重的墙体)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体,烟囱定向爆破时开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准确。
(9)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10)爆破拆除建筑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有关爆破实施操作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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