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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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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第一条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第二条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条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戴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进入含有毒有害的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第五条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第九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机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第十条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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