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第一条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第二条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条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戴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进入含有毒有害的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第五条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第八条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第九条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机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第十条 健全有毒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