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筑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 ) 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以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 ) 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 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严禁在作业中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 )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 方可独立操作。 (5 ) 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命令。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 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 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7 ) 机械作业时,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 思想要集中, 严禁酒后操作。 (8 ) 两班以上作业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 )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 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听从指挥, 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10)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 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 (11) 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 机械设备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2) 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应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13) 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 应及时抢救, 保护现场, 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 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