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要求 1.1 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处,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1.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1.3 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1.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2 运行与维护 2.1 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2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时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地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2.4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2.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2.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2.8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 2.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