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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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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0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简介
●目的:检验对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主要内容: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熟悉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了解系统安全理论,掌握风险控制和事故预防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历史
⑴、安全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而产生和发展的;
⑵、18世纪中叶的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逐步代替手工业劳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问题突出。工人运动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
⑶、20世纪以后,科技进步和生产复杂化,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强化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
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探索和推广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⑸、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任重道远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3、风险控制基本原则
⑴、风险是危险、危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险、危害事故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
    ⑵、考虑风险控制措施时,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原则:
--消除危险、危害
--取代或替代高危险、危害
--隔离危险、危害
--分离危险、危害(遥控等)
--采用规定的工作程序工作(如限制接触时间)
--采用预警系统
--采用个体防护装置
4、事故预防基本原则
   “3E”原则:
   Engineering—工程技术改进
   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
   Education—教育(说服教育和人员调整)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Enforcement—强制或惩戒
   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

5、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⑴、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统一要求。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都是相同的,无一例外,都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物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

⑵、部门依法监督
“部门依法监督”,是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当前大部分专业部委撤销、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的新形势下,显然“行业管理”的提法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⑶、企业全面负责
“企业全面负责”,首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政府简政放权、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的必要结果;因此,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

企业负责的主要内容是:制订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安全与生产工作的“五同时”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新职工进厂的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全员安全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技术和管理干部,负有企业日常安全检查、教育、管理工作;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投产验收;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等。

总之,企业负责,就是依照国家法规、标准管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负责的另一个方面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或行政的、经济的惩罚。

⑷、社会监督支持
“社会监督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原体制中的群众监督,只是发挥了监督的部分作用,还不能完全形成共同支持、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除群众监督外,包括各个层次、各种方式的监督,即行政手段又有法律手段、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上述几个层面互相关联,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

6、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要求
⑴、《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四十八条):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⑶、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五十一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⑷、《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作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安全管理的内容
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组织再造、更新;
⑵、安全管理组织中人员的配备和职责的确定;
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⑷、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⑸、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⑹、安全技术的管理;
⑺、工伤事故的管理;
⑻、其他。

8、安全管理的方法:
⑴、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性评价等系统方法;
⑵、计划管理法、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等管理方法;
⑶、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具体工作方法。
9、安全管理的对象:
⑴、人:从业人员和管理者;
⑵、财: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
⑶、物:设备、仪器、材料、能源等;
⑷、环境。

发表于 2013-12-1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发表于 2018-4-2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8-4-2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Z85238775 发表于 2018-4-25 17:24
学习了,谢谢楼主!

yyyyyyyyyyyyy
发表于 2018-7-9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7-16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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