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1 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1.2 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1.3 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4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安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 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1.5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b)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 c) 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 d)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e)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 f) 超过设计产量(产能); g) 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