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分析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其目的在于划清事故责任,作出适当处理,使企业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在进行事故责任分析时,要注意区分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重点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对于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通常有肇事者责任、领导者责任等等。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操作; (2)违章指挥;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 (3)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 (4)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装置不齐全; (5)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 (6)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卫生设施; (7)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仍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追究厂矿企业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1)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2)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4)签订的经济承包、租赁等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 (6)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8)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而导致伤亡事故的。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应从重处罚: (1)利用职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2)故意毁灭、伪造证据,伪造、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或嫁祸于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5)屡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和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故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