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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23人被公诉 火灾致损失1.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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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场图片(资料图)
北京街头围观的人群(资料图)
  2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将央视大火案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等23名被告人被控危险物品肇事罪。
  根据国务院春节前公布的调查结论,发生在去年元宵节之夜的央视大火被认定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火灾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亿余元。
  央视大火案23名被告人中,7人来自央视,另有6名被告人来自施工单位中建公司、北京城建集团。他们接央视新址办通知后,安排了燃放活动当晚的消防、保安工作。其中,中建公司人员还提供了架子管协助安装燃放架,并安排烟花进场。
  记者了解到,央视大火危险物品肇事案主要针对央视新址办违规燃放烟花问题,对于起火大楼使用不合格保温板及相应的政府部门监管问题,检方将另案起诉。

  央视大火案首批被告被诉 官方认定损失1.6亿

  徐威中央电视台副总工程师、央视新址办主任,决定在央视新址施工区内燃放烟花。
  王世荣央视新址办副主任,最终点燃了烟花。
  高宏央视国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作为新址办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组组长,知道新址办在央视工地组织燃放烟花,却未加以阻止。
  邓炯慧央视新址办综合业务处副处长,受徐威指派负责元宵节活动的筹办工作。
  戴剑霄央视国金公司安保主管,受邓炯慧指令落实活动当晚的防火措施。
  胡德斌央视新址办工程处副处长,奉命通知承建方协助燃放。
  耿晓卫央视新址办技术处副处长,参与了确定燃放地点等工作。
  沙鹏为徐威联系烟花公司的北京大新恒太传媒公司总经理。
  李小华设计烟花燃放的清华同方政务系统科技公司副总经理
  刘发国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公司股东,同时被诉的还有1名技术员。
  唐智勇将烟花由浏阳市运至河北的浏阳三和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同时被诉的还有1名押运员。
  刘桂兰提供烟花转运仓库的河北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销处经理
  宋哲元等3名无业人员最终将烟花运进央视工地。

  律师详解没参与燃放为何被起诉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法条文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人们惯常的理解,央视大火案中,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应该是那些具体实施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的人员。对于违规燃放环节,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决定燃放烟花的新址办主任徐威、现场直接负责燃放烟花的工作人员和亲自实施燃放烟花行为的人员。
  但从案情看,多名央视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参与燃放,有的涉罪行为只是不作为,为什么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起诉呢?
  对此,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认为,上述认识实际上是对刑法典136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误解。
  首先,从该条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对其犯罪主体做特别的限定,不仅烟花燃放决定者、实施者可以构成本罪,负有监管职责或在燃放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
  其次,央视大火是多人、多因引发的特别重大事故,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后果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因而这多个人都应该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多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其中原因之一被起诉并不奇怪。
  再次,多人、多个原因引发的同一危险物品肇事犯罪中,每个人在犯罪中行为表现可能差异很大,有的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决策、指挥、运输、燃放等等,有的却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即消极的放弃自己的职责。比如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恪尽监管责任,最终使事故未能避免。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刑法规定的行为表现形式,都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事实上,央视新址大火的部分被告人就是因为不作为而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的。
  王兆峰认为,在多个人引发的事故中,每个人基于各自的地位职责差异,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同的,所以罪名虽然相同,但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就是最后的量刑轻重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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