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苏频道讯 12月11日至12日,无锡惠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惠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等16人诈骗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等16人,经事先合谋后至无锡市惠山区、锡山区、北塘区、南长区等地的厂企,采用伪造工伤事故的手法,即先在网上发布消息找寻愿意被开伤的被告,然后该被告找到一家企业工作,找到工作后由一名被告击打找到工作被告的左手臂致尺骨骨折,开伤后该骨折被告至企业再上班并找机会摔倒假装受伤,在治疗期间其他一名或数名被告冒充该骨折被告的亲属,以私了名义与企业“谈判”,骗取企业钱财。16名被告共作案14次,骗取人民币合计30.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甲、乔某某、王某乙等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16名被告人八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万至一千不等罚金。
本案系新类型的工伤诈骗案,被害单位大多为小微企业,多从事机械、钢铁、建设等行业,特别是一些用工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更是成了犯罪分子行骗的首选。此类犯罪的特征明显:发生事故的工人一般都是新进企业工作的,上班时间都很短,大多不超过1周,也就是说在上班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人在受伤后,都坚持回老家治疗,因为在本地治疗,企业付的治疗费都到医院的账上,赔得钱也相对少,如果回老家治疗,企业付的钱都是直接到行骗者的手中,各自拿到的提成也就多;在处理赔偿时,工人主动要求“私了”,一般都提出远低于正规途径所能赔偿到的费用,以相对较低的赔偿数额骗取企业主同情;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还会以向劳动管理部门举报为由向企业施压,使得企业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希望一次性解决。由于小微企业大多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遇上工伤事故,常常选择“私了”,使得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行为而造成事故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程某某、王某甲等16人诈骗案再次给小微企业警惕犯罪行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敲响了警钟。如果发生了类似此案的工伤事故,广大企业主一定要“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私了”,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法官建议,企业在处理职工受伤事故时,既要积极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也要注意充分保留证据,掌握真实情况,使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外,企业要与工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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