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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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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节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么办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检查有无人员伤亡。

情况一:如果有人员伤亡,保护现场,立即拨打122报警,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在现场附近等候交通警察和医疗急救人员。

情况二:如果没有人员伤亡,发生事故方均为机动车,车辆能够移动且都在北京市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向保险公司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章节二:

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

1、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3、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交强险标志),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4、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事故后,无责方应与全责方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点进行定损,由全责方授权其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后,无责方可直接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如果无责方损失很小,并且表示不需要赔偿,这时候无责方只需要记下对方的车牌号码,不需要和全责方一起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索赔。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章节三:

当事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发表于 2020-8-25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很有用,谢谢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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