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二:
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
1、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3、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交强险标志),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4、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事故后,无责方应与全责方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点进行定损,由全责方授权其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后,无责方可直接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如果无责方损失很小,并且表示不需要赔偿,这时候无责方只需要记下对方的车牌号码,不需要和全责方一起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