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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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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  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  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发表于 2010-3-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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