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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职工宋某,退休后被鉴定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宋某伤残补助金2.4万元。 宋某1976年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模板工工作。2006年11月,因病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宋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职业病检查鉴定,公司同意,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重度噪声。2008年4月,宋某向某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致伤残等级属七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当年,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仲裁期间,又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仲裁委员会也作出驳回宋某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
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江夏区政府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2010年11月,宋某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若干元的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与宋某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模板工工作期间,接触粉尘、噪声作业,是造成职业病的根本原因,退休后经诊断为职业病。根据有关法规,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享受工伤待遇,其用于治疗职业病相关的医药费,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建筑公司向宋某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等合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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