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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董事长等48人因“11·22”燃爆事故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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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石化董事长等48人因“11·22”燃爆事故被处分

作者:新华社 来源:新华社 点击: 233  评论:0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1日


近日,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规规定,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青岛市黄岛区委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宝三、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等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人。其中,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中石化股份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行政记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王天普行政记大过处分,中石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总裁李春光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王永健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给予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田以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委常委、总经理钱建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副省级)行政警告处分,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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