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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既要威严又要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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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座谈研究《安全生产法》(草案)有关修改内容。强调对承包工程中的发包方和工程项目外委承包管理环节要求等,都要在修法中予以明确。
  笔者研读新《安全生产法》(草案)后,欣慰感受到一百零七条条款已覆盖到安全生产责任的所有环节。但笔者发现,有关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的第六十条的三个层面条款与其触犯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处罚界定其针对性,还须精准具体些。以便于可执行。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施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种层面的条款是否还要将企业所管资产的附属的宾馆、招待所等也涵盖其中?条规要具体点到明确。因为这类情况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案例在全国还占很大比例。还有条款中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施工单位告知相关区域内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必要的防范措施。这还不够,因为有许多引发事故的情况是一些承包商往往急功近利,抱有侥幸心理,该花费的培训费不愿花,不重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所以条规要体现企业主体责任须严格把关,将项目安全技术向施工方彻底交底的同时,对承包商管理层,要突出HSE法律法规、行业制度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要对现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自救知识的培训修进去,坚决杜绝不进行安全考核,不持证上岗等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要坚守科学为先,增强法规条规的科学严密、可操作性是完善修订《安全生产法》的着眼点。
  其实, 长期以来,有些企业在装置检修和工程项目外委承包不当引发事故的真正原因:一是存在监管漏洞,使一些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承揽工程项目后又层层转包、分包,进而引发各类事故。二是企业对承包商的评审和选定准入“门槛”把关不严。为了所谓“节约项目费用”而忽视了施工队伍正规化、专业化。三是“以包代管、的倾向比较严重。很多企业还未将承包商安全管理融入企业HSE管理体系之中,赶工期而盲干而缺乏应急响应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加了引发事故的机率。这些都需要有精准对应的安全法规来加以有效扭转和遏制。
  另外,对《安全生产法》修订,还应体现各地安全监管监察与生产经营单位预控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强化地方属地工程施工监督职责。辖区监管要经常下到企业对承包商所涉及的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真正让《安全生产法》迸发威严震慑的作用,既要用好安全法条款的“指挥棒”,也不能总当“检察官”。笔者期待修订后,更完善、更精准、更科学新的《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












发表于 2014-2-1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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