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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尽快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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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各位注安赶快行动,要求高危行业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的草案关于注安的部份是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希望大家去下列人国人大网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提高注安的地位,网址是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1.jsp?ID=6185181

我的建议是:
        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
发表于 2014-3-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是在是高。有人听?
发表于 2014-3-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提出,呼吁广大注安都来提
发表于 2014-3-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发表于 2014-3-2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中
发表于 2014-3-2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广大注安都来提,应加上交通旅客运输企业
发表于 2014-3-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3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4-3-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等高危行业应配注安师。
发表于 2014-3-3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网址有高层关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等高危行业应配注安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3-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总监应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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