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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谢文英)今天下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获得通过。记者注意到,为完善法律规定,此次常委会会议又吸收了52条审议意见,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措施如何“落实到位”。
“法律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专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介绍说,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至今,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年死亡人数已经从2005年的12万多人逐年减少,2013年已降至6.9万人。然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持续推进阶段,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生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重特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
“从总体上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都有明确规定,各种行业规范和标准也都有明文规定,最大的薄弱环节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落实到位。”滕伟说,制度再好,法律规定再完善,在生产工作中不落实到位,还是一纸空文。
为强化“落实到位”,法律加大了行政问责和经济处罚力度。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款,处罚额度视伤亡情况而定,一般事故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法律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法律修改中,经过两次审议就提请表决的情况并不多见。审议时,杨震等多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道出了迫切通过修正案草案的心愿:“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希望尽快通过法律修改,降低我国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据悉,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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