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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威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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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全生产法执行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将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昨日,记者独家专访到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威人士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解读。  罚款“起步价”、“上限”均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同时,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另外,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也将建立起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明确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落幕
  为宣传和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市安监局在全市安监系统组织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9月25日,总决赛在市安监局三楼礼堂举行。来自市局执法支队、市局机关、沈北、辽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等六支代表队,经过激烈的角逐,产生了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市安监局局长陈杰、副局长孙有铁、纪检组长刘强、总工程师谢辉、副局长庆会利、副巡视员王德周、副巡视员王秉礼,作为本次比赛的裁判员出席比赛现场。
  比赛分为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三个环节。现场气氛十分热烈,每个环节加入观众参与答题环节,将比赛推向高潮。经经激烈角逐,市局执法监察支队代表队获得比赛第一名。市局领导为获奖队员颁奖。
  比赛结束后,市局纪检组长刘强对此次竞赛进行了点评。他指出,此次活动是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延伸,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是对新安全生产法更好的宣贯和落实,提高了基层安监人员执法监察能力。
发表于 2014-10-2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5-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学习资料大家用
发表于 2015-7-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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