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驾驶员的招聘、录用程序,完善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的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按需招用、按岗定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全所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具体办理聘用人员招聘、录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制定、调整工资标准;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缴交、转移等事宜。公司各管理部门负责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实行公开招聘驾驶员制度。招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和相对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年龄不超过50同岁,身体健康,有稳定的心理素质,过硬的驾驶技术,能胜任驾驶工作。 第五条 驾驶员一经录用后,应遵守公司管理的管理规定,并签定《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 新招聘用驾驶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书》的合同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施。 第七条 新招聘驾驶员合同期内实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元每月。如双方合同需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必须按《劳动合同书》规定办理。 第八条 聘用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部门间调配,实行岗变薪变。对不服从调配的、技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解聘。 第九条 聘用驾驶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条 聘用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的驾驶员工资经双方协商。工资可分为:固定工资和提成工资两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聘用驾驶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享受年休假,假期时间的对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探亲、休假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聘用驾驶员年度考核,当年被评为优秀者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可上浮基础工资5%,在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基础上,每连续增加一年优秀,其工资上浮3%。 第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扣除当年、当月部门工资或奖金;产生不良后果者的一律进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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