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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安监局原局长假借胞弟之手收受千万元股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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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假借胞弟之手,收受他人千万股权。12月1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陈国良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陈国良拥有大学学历,于2000年至2012年担任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协助区管委会主任分工负责工业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分管区经济发展局、国际投资合作局等部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章某在工程承接、项目落户、土地出让、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6月,章某成立绍兴县振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邦公司”),并由陈国良之弟陈国水作为公司股东,占股40%,出资款由章某全额承担,陈国良和陈国水均未实际出资。
2012年7月,该公司以2500万元价费竞拍购得浙江通达制罐有限公司资产,购置资产款项由章某全额筹付,陈国良和陈国水均未支付任何竞拍价款。此后,章某告知陈国良已拍得资产后,陈国良在振邦公司所占40%股份价值1000万元,有需要可随时将股份变现,陈国良予以认可。

2007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在虚假外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及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经事先商谋,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两家公司合计45万元的股权。
法院查明,陈国良于2007年初结识金某。金某在接触陈国良等人后,预谋以虚构高新、环保鼓励类项目成立虚假外资企业,向袍江管委会申请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部分厂房用于非法转让获利。金某以虚假外资企业落户,获取国家土地出让差价、外资企业奖励费。此外,金某非法转让土地获得巨额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良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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