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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11号附件2的第三项谁给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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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取消
发表于 2015-3-2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没搞懂注安的出路在何方?
发表于 2015-3-26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指的以前由市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后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每年还要复训,一周的培训课程可能在一天就完成了,一点用都没有,取消了好,和注安没有关系,且安全法规定,这些单位都必须由注安资格人员才能担任。
发表于 2015-3-2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问题啊
发表于 2015-3-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放松心态
发表于 2015-3-2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5-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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