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707|回复: 18

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19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事函[ 2015]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关于
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20 1 5年3月3 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联系人及电话:姚建,010-64463146(带传真)。
附件: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
    20 1 5年3月20日
附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
    专业划分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其他(通用)七个安全专业类别。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增设相应安全专业类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确定。
    等级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二条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第二个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类别。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聘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注册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脱产学习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取得的执业证,可作为其具备本岗位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分别聘任安全工程师、助理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待遇。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就和职称对接了,也挺好,总比没有用强,实际上是把注册证这张皮剥掉了。
发表于 2015-4-1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增设相应安全专业类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确定。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是不是上面的“另行规定”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后再发文实施?
发表于 2015-4-1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4-1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一生平安
发表于 2015-4-1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的如何评定没有实质性内容,那就不是一个完整的规定
发表于 2015-4-20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4-20 0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事业单位,原挂靠在该单位名必上成立的公司上,实际一个单位,但现在公司收归国委了,单位如果不让我重新挂在现单位(事业单位).请问有谁知道怎办吗?
发表于 2015-4-2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假的,版本太多了,不敢相信了。即使真的,单位能落实吗
发表于 2015-4-20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在忽悠,一忽悠又是10年
发表于 2015-4-2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是有个管理办法 ,但总比没有好!
发表于 2015-4-2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张山同志,知道的很多吗。大忽悠
发表于 2015-4-2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从哪儿找出来的?
已经麻木了
发表于 2015-4-2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安全,目前中国只是停留在法律规范制定上面,至于落实吗?中国政策的落实都是中国特色,中国的监管部门检查的基本都打招呼,中国的检查验收也是一样都是停产几天让你验收,验收过程再塞红包,专家检查也一样,这就是中国特色,彻底改变的法律的初衷?想法是好的,没人去监督落实是可耻的,就像辛辛苦苦养个小孩,你生了他就得对他负责
发表于 2015-4-2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想好好地活下去,真的要有很大的勇气,穹顶之下,苟延残喘吧
发表于 2015-4-2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吗?先看看。
发表于 2015-6-13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6-14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聘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
建议以上“应当聘用”、“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改为必须聘用,这样才能真正尊重人才、尊重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管理能力
发表于 2016-1-2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5-1-31 15:5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