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规定
1.1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人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
1.2 自制或改装和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
1.4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
2。1 各类绞磨和卷扬机
2.1.1 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2.1.2 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人,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 (卷扬机不得少于3圈)。钢绞线不得迸人卷筒。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2.1.3 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挡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人员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2.1.4 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平衡。严禁带拖斗牵引。拖拉机头牵引的绞磨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点保持5m以上的距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