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两个情况说明一下,一、本文仅梳理安监总局以总局令形式“动”过的规章,二、前面所称的“动”,指废除、修改等。
2015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
2015年5月26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78号总局令,对如下9部规章进行了废止或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废止的规章: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煤监局第18号令)。
修改的规章: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20号令);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5号令);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8号令); 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第39号令);
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62号令); 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
8、《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
2015年4月2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77号总局令,对如下4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第15号令);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
2013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
2015年8月29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63号总局令,对如下1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公布当日起施行: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3号令);
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 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11号令);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监总局第19号令); 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 7、《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 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 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4号令); 10、《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安监总局第46号令); 1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第52号令)。
2011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
2011年9月1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42号总局令,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3号令)。
2011年1月25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37号总局令,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煤监局第16号令)。
2010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
2010年8月6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32号总局令,对如下6部规章进行了废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 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6号令); 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原劳动部第7号令); 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 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令第11号)。
2010年1月月21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29号总局令,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煤监局第16号令)。
2006年,安监总局“动”过的规章
2006年10月月25日,安监总局公布了第10号总局令,对如下1部规章进行了修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煤监局第16号令)。
普法哥说
这么多内容您看着可能眼睛都花了,那么普法哥为啥要为大家准备这么一篇内容呢?他脑子进水了吗?
不是的,之所以耗费大量时间为大家准备这篇内容,是因为普法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有很多人在学习安监总局的部门规章时,几乎很少考虑所学的规章是否曾被修改过,拿着就是好一顿学,也正因为不去考究一部规章的修改情况,导致很多人学完某些规章后,如获至宝,殊不知,有些关键内容自己压根儿没学到,这就是这篇内容的目的,普法哥希望它能帮助大家快速了解“那些年安监总局曾废除、修改过的规章”……
此外,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对安监总局频繁修改部门规章不解,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观念,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很多在过去很好的规章已经逐渐暴露出其与当前形势不符的弊端,只有与时俱进地对这些部门规章作调整,才能激发其活力,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事业。
而广大安全管理人员和安监干部,则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新修改、新出台的法律文件,才能让自己跟得上安全生产的时代潮流,抱怨并没有什么……用,只会让你在某种不健康的状态里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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