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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矿商贸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
1、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履行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要求设置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检查及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
1、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违反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1、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1、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违反以上1、2、3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4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施设备保障责任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备案;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不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1、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不得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的;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第1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2、3条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1、禁止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禁止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马上制止;
4、禁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5、禁止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的。
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职业健康
1、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布并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5、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6、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7、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8、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9、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备案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要求进行备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要求进行演练;
4、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违反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违反第1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第2条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2、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3、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4、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每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十三、事故报告和预警救援责任
1、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处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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