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安全监管总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大幅调整。为便于各地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 (一)已取消、下放、调整及新增事项。 1.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项目、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项目和其他高风险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他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取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4.取消“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中央企业及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和“涉煤中央企业(总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5.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6.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7.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的项目调整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以上地下开采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以上露天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8.下放“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9.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重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单独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许可目录。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 1.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2.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三)拟取消、下放事项。 安全监管总局对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进一步削减,拟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拟下放“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包括跨省级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上取消下放计划已报国务院审改办,请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后续工作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措施,做好后续工作。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组织审批活动,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承担所在地省(区、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接部门;对已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并做好相关企非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共享。 (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等方式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事宜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及时更新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各地区要对涉及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提请本地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应条款,确保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要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检查作为重要内容,重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事项,应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已按照要求下放,已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后职能转变工作,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职能转变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24日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经办人:扬晓岩电话:6446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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