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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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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切实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
  通知指出,“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要提高对“黑名单”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黑名单”制度的意识,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通知要求,要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黑名单”发布部门提供和更新信息,确保“黑名单”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要注重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通知强调,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16-5-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前监管更重要,预防为主。
发表于 2016-5-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6-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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