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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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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本条例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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