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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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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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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纸空文,没落实等于扯淡
发表于 2016-6-13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发表于 2016-6-1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6-1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过多 贵在执行,
发表于 2016-6-1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从业人员总数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6-6-17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从业人员总数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6-7-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发了,企业有几个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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