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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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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新《规定》充分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突出了对承包、租赁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突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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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7-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安全员的升级版
发表于 2016-7-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6-7-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强制要求,没什么太大希望。
发表于 2016-7-1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3122396912 发表于 2016-7-1 15:10
不是强制要求,没什么太大希望。

法律法规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发表于 2016-7-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又怎么样!
要有相关的处罚条例,准入控制及过程管理才有用。
否则规避的办法多的是!
就像住建部的证那个不是跟着准入及相关资质的否则,都是废话!
发表于 2016-7-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卡看看你那可能
发表于 2016-7-2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7-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wenhanyi 发表于 2016-7-1 16:17
法律法规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法规中“应当”和“必须”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16-7-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wenhanyi 发表于 2016-7-1 16:17
法律法规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法规中“应当”和“必须”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16-7-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注安师报告:山东大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6-7-8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第九条有罚则吗
发表于 2016-7-1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来学习学习,谢谢啦
发表于 2016-7-1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myvein 发表于 2016-7-8 08:54
山东注安师报告:山东大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

不是大部分企业是相当大的一部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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