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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订后,怎么来做三级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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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中: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那么,“加工、制造业等”以外生产单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呢?请大家指教,谢谢!

发表于 2016-11-18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coola 发表于 2016-11-17 15:25
看来大家都自觉归到“之内”去了。不过说回来,安全方面做得过头点也不是坏事。

大领导支持的话没问题,加入不支持会认为你在找事,现实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发表于 2016-11-1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外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公务员了
发表于 2016-11-17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外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公务员了
发表于 2016-11-1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大家都自觉归到“之内”去了。不过说回来,安全方面做得过头点也不是坏事。
发表于 2016-11-1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大小:有一级算一级
发表于 2016-11-17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l楼主我想说  加工制造业等 。那个“等”难道不能包括你的行业吗?等包罗万象你知道不 ,包括所有的行业
发表于 2017-2-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这两个字包含太多了!
发表于 2017-2-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7-3-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辛苦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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