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式样,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各省级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机构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是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的有效证件。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是记录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情况的凭证。各省级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机构应于每年度的11月30日前,将持证人注册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备案。 附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式样及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