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包括矿长、副矿长在内的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突击提拔是为应付国务院要求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23号文件。
国务院要求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本意是让矿领导与一线矿工的生命安全紧密相连,休戚与共,从而引起矿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建立有效防范措施,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这样一个良好初衷的政策,在朝阳煤矿却遭遇了“障眼法”,煤矿突击提拔了7名矿长助理,一天排一个下井,刚好一周轮一遍。也就是说,真正“矿领导”,根本没有下井之忧,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朝阳煤矿突击提拔矿长助理轮流下井,其实是钻了政策空子,争论的焦点在于“矿长助理”属不属于“矿领导”范围。有人认为,安监总局发布的《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中对“矿领导”的描述未包含“矿长助理”这一职务,“矿长助理”是不是“矿领导” 尚无定论。也有人认为,提拔的矿长助理拥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行使的是矿领导赋予的职责,理应属于“矿领导”。所以,这类事情的出现,对政策的制定者也是一个提醒,必须要高度重视,堵住制度设计漏洞,防止“假领导”下井,“真领导”不下井。
因此,笔者以为,与其争论“矿长助理”是不是“矿领导”,不如在规章的制定进行细致明确,除了规定煤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之外,还要规定煤矿股东也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下井;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井;股东多的,轮流分批下井,或者以大股东下井为主。补上“股东下井”这个制度补丁,煤矿的那些“真领导”、幕后老板恐怕就不会有空子可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