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工作。
2. 在停用的制粉系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将此设备处积粉清除干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 检修停炉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
4. 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不得用氧气管及压缩空气吹扫。
5. 重点检查磨煤机出口处、气粉混合处的煤粉温度,严加控制,防止煤粉自燃。
6. 停机时,粉仓等处定时清理积粉,必要时采用CO2等进行置换,防止煤粉自燃。
7. 对系统漏风、漏粉处应及时检修,消除隐患。
8. 熟悉CO2及蒸汽灭火系统使用,定期检修,保证随时可用。
9. 熟悉各种破拆工具、消防器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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