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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人员及其它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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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
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工作之中。
2、 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厂内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3、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4、  外来人员除按公按部门规定办理暂住证外,“四工”人员应持有户口所在地乡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务工许可证(待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我厂用工部门(系、处、室、公司、中心等)出具的证明;
5、 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6、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7、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8、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 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10、  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11、 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12、 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至50元。
外来人员来校一周后,仍未按本条例办理有关手续的;
未经批准私自留宿他人或不按指定床号、床位住宿、男女混住的;
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违反门卫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
私自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炉和明火,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罚款100元。
私拿、偷盗、损坏公物数额较小,除追回赔偿财物外,按价值5倍罚款。
发表于 2010-10-9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0-10-14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4-7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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