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防爆区域,及需进入防爆区域的所有机动车辆。
3.安全要求
3.1凡进入防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戴好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通行证》(巡逻车、消防车、救护车、外来参观车辆除外)后,方可进入。
3.2进入防爆区域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
3.3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4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防爆区域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指挥。
4.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通行证的办理
4.1公司内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有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向保卫科申请。
4.2外来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由业务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人向保卫科申请。
4.3运输液氯、盐酸、烧碱、次钠和硫酸钡等产品或副产品的车辆暂可不办理《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通行证》,其安全管理按照公司甲级防火防爆区域安全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活动范围仅限于灌装、充装现场和指定的必经路线,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属地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4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的安全措施由防爆区域所在单位车间负责人编制,并具体安排措施的落实和机动车辆在防爆区域的现场监护工作。
4.5安环科、消防队负责对防爆区域车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4.6保卫科负责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通行证的办理。
4.7机动车辆进入防爆区域通行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人持有,进入防爆区要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保卫科存档,保存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