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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致76人死亡矿难原矿长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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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河网快讯(记者 郭俊华 陈耀文)今天下午2点(2010年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10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下午2点25分,法庭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原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后,5人均已提出上诉。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煤矿管理方进行追责。

  稍后本网将为您带来详细报道。

  新闻背景:

  2009年9月5日,该矿16点班的工人在井下201掘进巷施工维修时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201掘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9月7日16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该矿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自2006年12月份以来,李新军和韩二军身为矿长和副矿长,无视技改煤矿不允许生产的规定,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仍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生产,并多次强调要求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侯民身为安全副矿长,无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要求瓦斯检查员不能让瓦斯检测器报警,并指示伪造瓦斯报表;邓树军身为生产副矿长,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并且瓦斯检查员移动瓦斯探头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大量工人下井生产;袁应周身为生产矿长助理,明知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大量工人生产。

  2010年9月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去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事发时新华四矿的5名矿长(其中有一名是矿长助理)被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10小时,到当天晚7时许才结束。5名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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