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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遗失与泄漏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在放射源丢失、放射源及γ射线装置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个人能立即有条不紊地进行正确的防护和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小放射事故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
《工作场所有害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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