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32# 雨田幸福的人
。 五、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 (十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每月给予300元以上的岗位津贴,并按连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年限,逐年增加。 (十四)安全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受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凡在职取得安全工程学历或学位的,企业应为其报销学杂费。 (十五)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每年年初向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干部和人员收取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末根据其全年安全生产绩效,按相应比例(数额)予以扣除或返还。 (十六)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在带薪疗养、提拔、晋职、评先、“五一”劳动奖章和劳模推荐时应优先考虑。企业每年应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5‰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市安监局每年从全市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推荐“五一”劳动奖章侯选人,每3年推荐市级劳动模范侯选人。 六、加强机构和人员管理 (十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当好“六员”,即:安全措施落实的督导员、违规违章的审判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安全管理的技术员、安全重大决策的参谋员、情况反馈的信息员。 (十八)企业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安全管理机构的考核应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联合进行。当年考核不称职者,进行戒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调离工作岗位。 (十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二十)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评先评优和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和协调,确保我市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企业
机构
建设
意见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 共印1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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