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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由安监总局评价 卫生部不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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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原由卫生部负责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今后将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

  根据公告,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监总局负责。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监总局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需由申请单位向安监总局提出申请。
发表于 2011-1-13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队伍责任重大啊
发表于 2011-1-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就是一个杂货铺,责任增加了,权力增加了么?范围扩大了的,队伍壮大了么?管理的层面高了,安监人员的地位高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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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责任重大,地位低下!
发表于 2011-2-18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三楼同感!
发表于 2011-8-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卖白菜的薪水,担着卖白粉的风险,这就是安全管理目前的不对等现状!
发表于 2011-8-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由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原由卫生部负责的职业 ...
flashboy 发表于 2011-1-13 09:16



    现场评价还是可以由卫生部门所属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的,这个问题去年就了解了,
发表于 2011-9-30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三楼同感!
发表于 2012-2-28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1-1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
发表于 2014-3-14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
发表于 2014-3-1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观点
发表于 2014-4-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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