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下班途中驾驶无牌摩托车遇车祸身亡,人力资源部门对张某作出了属于工伤的认定,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并诉至法院,邹城法院一审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
张某在邹城一家实业公司任临时性护卫队员。2009年6月的一天下班后,他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无牌货车相撞,当场死亡。2009年9月,张某家属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2月,邹城市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某死亡系工伤。实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实业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不服工伤认定有以下理由:一是公司护卫队员一般住单位宿舍,其上下班路线应当是宿舍至上班的地点,而张某是在回家路上遭遇的车祸;二是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张某应自负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实业公司虽统一安排住宿,但不能因此界定职工下班的路线仅仅为单位到职工宿舍,下班途中是指职工离开单位到家的合理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部门依法认定张某系工伤并无不当。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虽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该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不在法律规定排除工伤的范围内。张某违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遂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