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5566—1995 图形标志 使用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应急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3.2
地震应急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GB/T 18207.1-2000 3.4.1]
3.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arthquake emergency shelter
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4 标志
4.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 编号 图形符号 名称 说明
1-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在本标准其它标志中使用该符号,可采用该符号的镜像图形。
1-2
应急供电
Emergency power supply 应急情况下供电、照明的设施。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1-3
应急棚宿区
Area for
makeshift tents 应急避难场所帐蓬区。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1-4
应急水井
Emergency drinking well
应急情况下启用的水井。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1-5
应急停机坪Emergency airfield 救灾直升机的紧急停机坪。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采用 GB/T 10001.1—2000(07)]
1-6
应急物资供应
Emergency goods supply 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场所。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1-7
应急指挥
Emergency command 应急指挥场所。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1-8
方向
Direction 表示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符号方向视情况设置。
[采用 GB/T 10001.1—2000(14)]
1-9
入口
Way in 表示入口的位置或指明进去的通道。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设置时可视情况改变符号的方向。
[采用 GB/T
10001.1—2000(15)]
1-10
出口
Way out 表示出口位置或指明出去的通道。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设置时可视情况改变符号的方向。
[采用 GB/T
10001.1—2000(16)]
1-11
紧急出口Emergency exit 表示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出口或通道。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视情况可使用该符号的镜像图形。
[采用 GB/T 10001.1—2000(17)]
1-12
应急厕所
Emergency toilets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简易应急厕所。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采用 GB/T 10001.1—2000(26)]
1-13
应急供水
Emergency water supply 应急避难场所内提供饮用水的地点。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采用 GB/T
10001.1—2000(29)]
1-14
应急医疗救护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提供应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场所。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采用 GB/T
10001.1—2000(42)]
1-15
应急灭火器
Emergency fire
extinguisher 应急避难场所内提供应急灭火器的地点。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采用 GB/T
10001.1—2000(73)]
4.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见表2。
表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说明
2-1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避险的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2-2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避险的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4.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见表3。
表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说明
3-1 应急供电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power supply 指示应急供电、照明设施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2 应急棚宿区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area for
makeshift
tents 指示应急棚宿区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3 应急水井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drinking well 指示应急水井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4 应急停机坪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airfield 指示应急停机坪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5 应急物资供应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goods supply 指示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6 应急指挥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command 指示应急指挥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7 /td> 应急厕所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toilets 指示应急厕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8 应急供水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 指示应急供水设施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9 应急医疗救护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指示应急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3-10 应急灭火器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fire extinguisher 指示应急灭火器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
4.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见表4。
表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编号 图形标志 名称 说明
4-1 应急避难场所道路指示标志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y shelter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2 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
Exit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3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
Signs of direction,
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turning
right)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4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直行)
Signs of
direction,
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r(keeping
straight on)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5 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
Exit sign of
emergency shelter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6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
Signs of
direction,
distance of
emergency
shelter(turning
right)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7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直行)
Signs of
direction,
distance of
shelter(keeping
straight on) 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5 标志设置的原则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原则应遵循GB/T15566—1995、GB5768—1999第13章中的规定。
6 标志的构造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构造应遵循GB5768—1999中第14章中的规定。
7 标志的反光与照明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反光与照明应遵循GB5768—1999第15章中的规定。
8 标志的颜色及标志中汉字、阿拉伯数字、拉丁字大(小)写字母
8.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颜色应遵循GB5768—1999中附录A的规定。
8.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汉字应遵循GB5768—1999中附录B的规定。
8.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应遵循GB5768—1999中附录C的规定。
8.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拉丁字大、小写字母应遵循GB5768—1999中附录D的规定。
9 标志的制作
9.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应严格按本标准规定的图案按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修改。
9.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的形状、尺寸、图案、文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标志板的制作应参照GB5768—1999附录E的规定。
10 标志的设置位置
10.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应设置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以及附近的主要道路和路口处。
10.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应设置应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使居民能够容易看到的位置。
10.3 难以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位置,应征求地震机构的意见。
11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按照GB5768—1999第十三章第七条中的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备注: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章条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宾、宋伟、张敬军、韩世文、修济刚、胡平、郭大庆、苗崇刚、宋国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