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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照”也要保护儿童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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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者于建嵘开设的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场解救乞讨儿童的爱心行动已在民间轰轰烈烈展开。目前,热心网友已上传千余幅乞儿照片。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月8日报道,自此微博开通以来,已经有6名被拐卖儿童获得解救。
    社会力量参与 “随手拍照”无可厚非,但 “随意”将乞讨儿童的照片发布在微博上,却有些不妥,值得组织者和有关部门注意。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用意,是解救被拐儿童,但必须注意,不是所有正在乞讨的儿童,都是被拐儿童。网友在街头抓拍乞讨儿童,然后将其照片发布在网上,涉嫌侵犯这些儿童的隐私和人格。严格说来,这是违法之举。
    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乞讨儿童的肖像,毫无疑问属于隐私范畴。如果要公开发布,最多可适用未成年监护人授权寻亲的情形,却不适用于网友随便在街头抓拍,然后就发布在微博上。就是已被确认为被拐儿童的照片信息,在未得到当事人、监护人的授权时,也是不能随便发布的。
    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救乞讨儿童的责任主要在政府部门,社会民间机构当然应发挥作用,但应注意方式方法,不是代替政府部门去做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而是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做好救助工作,同时督促政府部门履责。这才是救助乞讨儿童、能充分保障乞讨儿童各种权益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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