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964440301 于 2017-1-7 10:57 编辑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请问逐步配备到何年何月,对不配备的有何惩罚措施?)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固然可行,但只是鼓励的一个途径。法条“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是一个事务所所能概括的,对如何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和设立事务所应予以明确。二、在其他部门都不怎么认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下,如何打破部门藩篱,如何保证所谓的鼓励有效,如何保证广大上述三个类别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有效执业应该明确。三、执业以后,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发挥何种能级应该明确。四、建议将三个类别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先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层开始落实配备,逐步扩大配备范围,这样既能有效发挥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又可以鼓舞激励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使其队伍逐渐壮大、能力逐步提高,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合力,最大限度的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安监人员要能尽职免责,同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应该能尽职免责,但征求意见稿中却毫无体现。)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者其他需要开展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这个协会那个协会,中国的协会还不够多吗,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打脸不),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修订。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理论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请问特种作业人员能各部门、行业通用吗?建筑施工现场开个挖掘机安监部门发的证不行必须是住建部门发的,这是什么鬼,难道安监部门的挖掘机同住建部门的不一样;全国统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和查询系统人家理不理你安监总局?)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现在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从不考虑施工难度,很多不必要的构件、洞口等大笔一划就是施工单位的事了,安全不仅是投入生产、使用后的事,同时也是主体工程施工时必须要考虑的事,施工时的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立项、设计时就应该有所考虑、有所责任。)
从对征求意见稿的通篇阅读,可以看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人大执法检查并问责后的匆忙应付之举,违反上位法的也上,不具实施性的也有,真是惨不忍睹,安法实施两年多未出台实施条例已是毫无作为了,这次真可谓错上加错呀,建议总局领导好好用用功别一天到晚喊口号!以上内容已发总局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