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经注册,可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http://www.chinasafety.gov.cn/gk/xxgk/201902/t20190212_224329.shtml 你应该拿法律跟这些管理部门说话。我也是建筑行业的,但是以前在绍兴做项目时,因为安全员证复审,还没拿到手,恰好刚刚考出注安,拿给总包监理,人家都认可可以从事安全员岗位。建设系统的监管单位,在有些问题上存在本本主义、本位主义严重的倾向,举一个例子,我们单位是建筑行业,钢结构专业,所用的必须是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的焊工,人家焊工拿到的只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科目的操作证,到了建筑工地,监管单位死活不肯允许这种证书在建筑工地作业,一定要当地建委发放的 建筑焊工证才允许在建筑工地作业。问题就来了,你们建委系统的特种作业焊工考核培训项目里,根本没有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这个科目,你为什么还是抱着一纸规定不加以变通,至少你应该将这个情况向上反映。这样一来,造成了一个现象,施工方为了应付操作证检查,就去造假,或者想尽办法应付检查。事实上,建委的焊工证的技术含量,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焊工证的技术含量,根本不在一个层次,要知道后者是针对特种设备制造设立的这个证书考核,要求比较高。你一个建筑工地的钢结构工地,能够有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焊工作业,质量至少是可期待的。这个情况都多少年了,到现在还是没人发现解决,不知道,建设系统的这些个鸟人监管部门在特么的想些什么东西。去年,我在宁波鄞州区高新区做项目,当地质检站来查,一本正经的臭德行提出说我们项目的焊工证不是建委系统发证。我就回了几句:我们也想参加建委系统举办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科目的考试,但是,你们建委,各个地方的建委系统都没有这种焊接科目的考试。那家伙就不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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